「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所明定。

⋮ 共有物分割繼承 ⋮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所明定。

  • 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差異?

    在房產繼承和分割時,繼承和分割是兩個常見的法律概念,但它們的涵蓋範圍和處理方式有所不同。以下是它們的主要區別和關聯:

    繼承 繼承是指根據法律或遺囑,將死者的財產和權益轉移給合法繼承人的過程。繼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遺囑,財產將根據《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規定分配。法定繼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遺囑繼承:如果死者留下遺囑,則根據遺囑中的指示進行繼承。遺囑可以指定具體的財產分配方案。 繼承人的權利: 繼承人繼承死者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包括房產、存款、債務等。 繼承人需要履行繼承義務,如支付遺產稅或清償死者的債務。 繼承程序: 申請繼承:需要向法院或公證機構申請繼承權證明,以合法化繼承權。 財產登記:完成繼承程序後,需將繼承的財產(如房產)重新登記到繼承人的名下。

    分割 分割是指在共同擁有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或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將這些財產按照法律規定或協議進行劃分的過程。分割主要包括: 分割對象: 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或夫妻關係結束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可以根據婚姻法或雙方協議進行。 共有財產分割:當多人共同擁有某項財產時(如共有人擁有...

  • 公同共有繼承後分割繼承嗎

    一、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二、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因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始為公同共有,是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仍為遺產,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應依繼承人之申請,其以協議申辦遺產分割登記者,得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本部86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8606128號函參照)。該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雖係共有物分割,而準用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惟仍無礙其為遺產分割之結果,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不論此間是否因繼承辦竣數次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得依具體個案情形及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

  • 公同共有分割方法有哪些

    公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這些方法可以根據共有人的需求、財產的性質以及法律規定進行選擇: 1. 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指所有共有人協商一致,根據各自的需求和意願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議分割的步驟和要點包括: 達成共識:所有共有人就財產分割方案達成協議,並確定每個人的份額和分配方式。 書面協議: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應將協議內容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由所有共有人簽字確認。 財產登記:協議分割後,需要將分割後的財產進行重新登記或更新所有權記錄。 2. 拍賣分割 拍賣分割適用於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拍賣分割的過程包括: 法院申請:若共有人無法協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請財產拍賣。法院將進行拍賣程序,將共同財產變現。 拍賣分配:拍賣所得款項根據各共有人所擁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3. 分割實物 分割實物是指對具體的財產進行實物上的分割,適用於一些可以實物分割的財產類型。分割實物的方式包括: 物理分割:如土地或房產可以分為多個區域或單位,根據各方的份額進行實際分割。 使用分配:在某些情況下,物理分割不可行(如房產),則可以安排不同的使用權,如各共有人在不同時間內使用或分配不同的使用範圍。 4. 補償分割 補償分割是指在無法進行實物分割的情況下,對各共...

  • 如何辦理共同共有繼承?

    Re:父母相繼去世,不動產公同共有如何辦理 回覆時間:112/4/14 上午 08:07:15 劉溫明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詢,關於台端詢問父母相繼去世,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本所答覆如下: 一、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6.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8.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應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繳相關稅費。 二、台端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再轉繼承之情事,亦須申報遺產稅,並於辦理先母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檢附先父再轉繼承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倘若先父另有其他不動產,請另案辦理繼承登記。